西安石油大学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学校各级组织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访渠道畅通,维护学校稳定和信访秩序,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本校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校、学校所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校各级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学校党政领导了解校情民意,接受民主监督,汲取群众智慧,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是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服务学校发展大局、服务全校师生员工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依规、及时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信访工作坚持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办理,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学校各级党政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信访工作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在党委、行政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校内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信访工作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党政办公室一名副主任主持,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信访有关事项。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确定信访工作负责人和信访工作联络员,负责接待和处理涉及本单位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接待群众日常来信和来访,处理校领导批转的信访问题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重要信访情况;
(二)负责学校党政领导接待日相关安排事宜;
(三)督促和询查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信访事项的承办落实情况;
(四)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研究处理有关信访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有效疏导上访人员;
(五)综合分析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情况和问题,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学习研究有关信访政策,及时向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推动信访工作顺利开展;
(六)建立健全学校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管理,组织信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七)向信访人提供有关信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八)认真做好信访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一)直接受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校领导批转和信访办公室转交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及时将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学校转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同时报信访工作办公室存档备案;
(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定期排查,及时化解,并将排查及处理结果上报学校;
(五)研究分析本单位信访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在政策制定中,减少信访事项发生;
(六)向信访人提供有关信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七)认真做好信访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与本单位所承办信访事项相关的案件应诉工作。
第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热爱信访工作,认真受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如实记录、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认真做好信访事项的阅信(接访)、登记、呈批、转办、催办、办结、归档等工作;
(三)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及时报告上级妥善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发生、扩大;
(四)认真学习贯彻《信访条例》和学校有关信访工作制度规定,努力钻研信访工作业务,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密纪律、群众纪律、办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信访人与信访渠道
第十一条 信访人,是指通过信访渠道向学校各级领导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校师生员工以及与学校、校内各单位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十二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各级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校、校内各单位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校职权范围的行为的申诉和控告;
(五)应由学校受理的其它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为信访人提供反映问题的信访渠道,包括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人来访等方式。
(一)来信来函来电。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信函接收地址为:西安市电子二路东段18号西安石油大学信访工作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65。电话(传真):(029)88382263。
(二)来人来访。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接访地点设在党政办公室秘书科(行政楼301室),正常上班时间均可接访。
(三)校领导接待日。每周安排一次,由一名校领导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网上“书记信箱”和“校长信箱”。学校在网站首页和党政办公室主页设置“书记信箱”和“校长信箱”,专门受理网上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信访人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等形式提出,并写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需采取走访形式的,一般应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校领导,须经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审核安排,一般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进行。
多人以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六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载明信访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匿名信件原则上不予受理。
(五)遵守信访秩序,不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及各二级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部门批转和下属机构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 对于收到的信访事项,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办公室收到的信访事项,需由学校解决的,由信访工作办公室受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信访工作办公室请示有关校领导后进行处理;属于二级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信访工作办公室批转相关单位受理;属于不同二级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信访工作办公室分别批转所涉及单位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信访工作办公室召集所涉及二级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受理;属于校内其它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信访工作办公室批转有关单位受理;需要由学校解决的,应及时上交信访工作办公室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有精神疾病的,应当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可通知学校保卫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向信访工作办公室和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办公室办理信访事项一般采取阅信(接访)、登记、呈批、转办、催办、办结、归档等程序。
(一)阅信(接访):对于群众来信、传真、电子邮件,做到当日来件当日查阅,群众来信拆封时要保持信封内容和邮票完整,拆封后将信封附在信文后一并装订;对于电话信访及走访事项,应完整、准确记录整理反映问题;
(二)登记:将信访内容填写在信访登记本,以备查询。内容主要包括:信访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给谁来信、来信主要内容,转请哪位领导批示、处理情况等;
(三)呈批:制作信访事项批办单,报请领导批示。内容主要包括:信访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或地址、受理日期,信访主要内容(附群众来信或来访记录)、信访工作办公室主任拟办意见、学校领导批示、受理单位处理意见等;
(四)转办:校领导批示后,由信访工作办公室及时在信访登记本上备注领导批示情况,并按照领导批示,将信访事项批办单转送有关单位办理。对于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按照上级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对于校内直接处理的一般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对于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催办:对于不能按期办结的,信访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催办。相关办理单位应说明情况,经信访工作办公室或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同时应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办结:信访事项办理完毕后,办理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填写在信访事项批办单相应栏目,及时答复信访人,并将信访件返回信访工作办公室。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办公室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办理结果;
(七)归档:信访工作人员及时收集整理信访材料,组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信访事项的办理参照第二十三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对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得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或信访工作办公室复查。原办理单位或信访工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处理决定正确,不再重新处理;若信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对已经处理过的信访事项,仍以同一事由反复提出信访请求的,可不再受理,但要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工作。
第六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严守信访秘密,加强对信访资料、信息的管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向外泄漏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人员或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时限规定,不得无故推诿或延迟办理;对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学校建设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的,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信访工作纳入学校二级单位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各单位在处理信访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并反馈结果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上访为名进行非法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的;
(二)歪曲、捏造事实,诽谤、诬告他人的;
(三)无理取闹,蛮横要挟,长期纠缠,屡教不改的;
(四)威胁、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的;
(五)冲击学校及校内二级单位,损坏公共财物,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