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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2014年01月08日 16:57 本站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印章的管理,实现学校印章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持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提高工作效率,坚持以法治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印章包括校级各类印章、校领导名章及校内各级各类单位印章。

第二章 校内印章的刻制

第三条 校级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西安石油大学、中国共产党西安石油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教育工会西安石油学院委员会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刻发。

第四条 驻校派出所及户口专用章由西安市公安局刻发。

第五条 校领导名章和校长签名章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六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党政印章由党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并负责刻制。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印章和二级单位行政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校机构设置文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规格、图样、内容,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由秘书科具体办理。
第七条 为保证印章的权威性和安全性,学校原则上不刻制科级单位印章。确因经常性发生对外业务需要刻制公章的科室,先由该科室所在单位向党政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由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呈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方可刻制。
第八条 各单位业务专用章,由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归口管理,负责刻制并预留印鉴备案。各类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统一审核刻制,学生注册专用章由教务处统一审核刻制,校内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组织印章由校团委统一审核刻制,其他各种群众性社团组织印章由校工会统一审核刻制。
第九条 各类校级委员会、领导小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委员会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部门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呈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刻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单位公章。

第三章 校内印章的管理

第十一条 校级党政印章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根据校领导的指示代行使用权。
第十二条 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由校纪委负责管理,校工会印章由校工会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校领导名章及党政办公室印章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校长签名章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党政印章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有对外业务科室的印章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业务专用章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校级委员会、领导小组印章由所属办事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印章损毁、丢失的,要追究该单位领导和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校内印章的使用

第二十条 校级党政印章与校领导名章的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党政办公室文书室。未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不使用时,必须妥善保管。
二级单位因业务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单独存放使用校领导名章,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校领导批准同意,并在党政办公室预留领导名章印鉴,方可正常使用。此类印章视同学校公章参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学校印章、校领导名章,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见附件)。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证明等需盖学校印章的,应经本单位领导审阅签名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需盖校领导名章的,应经校领导签名同意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盖章。需盖校长签名章的,经校长签名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盖章。
第二十二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需盖学校印章及校领导名章的(如毕业证、学历证、学生证、车辆年审表等),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要凭写有经办人和处长签名的印章使用申请,到党政办公室备案后盖章。
第二十三条 以学校党政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必须经校领导签发,加盖学校党政印章。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印章应该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使用本单位印章前应报本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印章。
第二十五条 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对外交往和经济活动中,使用学校各级各类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因审批手续不全、或未按规定程序越权使用学校印章,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学校要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党政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印章应加锁存放,下班时间及节假日期间应转置于保险柜内。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确保印章安全。
第二十八条 印章应及时清洗,勤添印油,确保印章经久耐用、用印清晰。
第二十九条 规范用印。盖印时应注意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凡属“代章”性质的用印,应在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处注有“代章”二字,并用括号将“代章”二字括起。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否则不能用印。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发后,各单位应参照本文件精神,进行印章管理工作清查,在用印章未按文件规定办理手续的应补办相关手续,作废印章应及时上交学校。
各单位工作事务用章管理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6月1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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